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8年6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甲○○曾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517號、97年度簡字第3063號、97年度簡字第6022號、97年度簡字第870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5 月、5 月、6 月,分別於97年6 月23日、97年6 月9 日、97年12月4 日、97年11月20日確定;上開5 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2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98年6 月29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99年12月28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1月3 日以法矯字第0999046707號核准假釋在案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3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58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準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