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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964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379 、850 、961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伍叁壹公克、零點壹伍肆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陸肆零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包裹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共貳個、包裹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98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4年12月9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並於同日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843號及94年度毒偵字第5482、6323、72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嗣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7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40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經入監接續執行前開二刑期,甫於98年1 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甲○○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次。嗣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及物品。

三、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新莊分局、三重分局分別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皆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可憑,而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後,分別經採集其尿液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囑託鑑定結果,均呈嗎啡(按海洛因經施用進入人體後,係水解還原成嗎啡,再代謝排出體外,業據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以73藥檢壹字第030221號函文說明綦詳,而為本院辦理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職務上所已知)、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該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另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分別檢出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均足以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98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4年12月9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並於同日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843號及94年度毒偵字第5482、6323、72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係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以內再為本案各次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

三、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甲○○就如附表所示施用海洛因3 次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就如附表所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3 次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各次為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皆為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查被告前有如事實欄一所載刑案前科紀錄及徒刑執行情形,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各次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前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二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皆成立累犯,並均應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二罪間之行為互殊,而其先後各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3 次,於時間上可明確區分,且係其經警查獲後始再犯者,足認其本案所犯六罪間之犯意均屬各別,皆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法院判處刑罰之前科紀錄,竟仍不思尋求正當之身心發展,再先後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戕害一己之身心健康,對社會治安可能之危害程度非微,惟其於犯後尚知坦認全部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驗餘淨重0.531 公克、0.154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6408公克,分別屬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當次犯行之宣告刑及所定應執行刑後,皆諭知沒收銷燬之(至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即包裝袋共3 個,分別係被告用於包裹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防止其裸露、潮濕,便於攜帶,皆為被告所有,各供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被告當次犯行之宣告刑及所定應執行刑後,均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9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君傑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 兆 光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施用毒品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之時間│扣案毒品暨毒品鑑定│扣案物品    │採集尿液檢驗│應宣告之罪刑          │
│號│                    │、地點        │書                │            │報告        │                      │
├─┼──────────┼───────┼─────────┼──────┼──────┼───────────┤
│一│於98年11月18日下午某│於98年11月18日│無                │無          │台灣檢驗科技│甲○○施用第一級毒品,│
│  │時許,在臺北縣新莊市│晚間9 時許,為│                  │            │股份有限公司│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萬安街60巷8 號之4 住│警在臺北縣中和│                  │            │98年12月7 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
│  │處,先以針筒注射之方│市○○路855 號│                  │            │濫用藥物檢驗│,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式,施用海洛因1 次,│前攔檢盤查蔡志│                  │            │報告        │                      │
│  │再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在│遠,而經其自願│                  │            │            │                      │
│  │吸食器內,以點火燒烤│接受採集尿液送│                  │            │            │                      │
│  │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鑑驗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                      │
├─┼──────────┼───────┼─────────┼──────┼──────┼───────────┤
│二│於99年1 月13日上午某│於99年1 月13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包裹左列海洛│台灣檢驗科技│甲○○施用第一級毒品,│
│  │時許,在前揭新莊市住│中午12時許,為│重0.533 公克(驗餘│因之包裝袋1 │股份有限公司│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處,先以針筒注射之方│警在臺北縣新莊│淨重0.531 公克)、│個          │99年1 月29日│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
│  │式,施用海洛因1 次,│市○○路740 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濫用藥物檢驗│餘淨重零點伍叁壹公克,│
│  │再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在│4 號丹鳳客棧51│空醫務中心99年1 月│            │報告        │沒收銷燬之,扣案包裹上│
│  │吸食器內,以點火燒烤│4 房查獲甲○○│26日航藥鑑字第0990│            │            │開海洛因之包裝袋壹個,│
│  │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              │349 號毒品鑑定書  │            │            │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
│  │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月                    │
├─┼──────────┼───────┼─────────┼──────┼──────┼───────────┤
│三│於99年1 月16日晚間8 │99年1 月17日晚│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包裹左列海洛│台灣檢驗科技│甲○○施用第一級毒品,│
│  │時許,在前揭新莊市住│間9 時35分許,│重0.156 公克(驗餘│因之包裝袋1 │股份有限公司│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處樓下,先以針筒注射│為警在臺北縣三│淨重0.154 公克)、│個、包裹左列│99年2 月1 日│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
│  │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重市○○路○ 段│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甲基安非他命│濫用藥物檢驗│餘淨重零點壹伍肆公克,│
│  │次,再將甲基安非他命│16號前查獲蔡志│他命淨重0.641 公克│之包裝袋1 個│報告        │沒收銷燬之,扣案包裹上│
│  │放在吸食器內,以點火│遠            │(驗餘淨重0.6408公│            │            │開海洛因之包裝袋壹個,│
│  │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克)、交通部民用航│            │            │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
│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年2 月3 日航藥鑑字│            │            │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第0000000 號毒品鑑│            │            │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陸│
│  │                    │              │定書              │            │            │肆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            │            │,扣案包裹上開甲基安非│
│  │                    │              │                  │            │            │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沒收│
│  │                    │              │                  │            │            │之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64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