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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號

聲請人
陳萬子
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相對人
黃種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字第647 號受理在案,頃收受前開高等法院判決,並對該判決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相對人則已依上開判決對聲請人聲請假執行,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執字第125277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現已查封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聲請人於該案件一審時(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95 號),即已明確提出答辯聲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該聲明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亦有效力,然上開二審法院判決主文竟未就聲請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為判決,顯有違法之處,本案尚未確定,為免聲請人受有不可回復之損害,爰請求本院從寬認定本案構成停止執行之要件,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得裁定命供相當擔保而為停止執行裁定者,應以有前揭法條所規定之各種聲請或訴訟事件繫屬於法院時,方得為之,非屬於前揭法條規定之各種聲請或訴訟事件者,自不得據以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理由。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依尚未確定之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字第647 號判決聲請假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0 年度司執字第125277號受理,並已查封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判決、民事第三審上訴理由狀及本院民事執行處100 年12月26日板院清100 司執協字第125277號查封登記函為證,堪信屬實。惟聲請人係以其已就該判決提起上訴為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得據以聲請停止強執行之回復原狀聲請、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撤銷調解之訴、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事由不符,聲請人以提起上訴為理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即非有理。則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既已開始,復無其他法律除外之規定情形存在,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自不得停止執行。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新北市│ 永和區 │ 民治 │      │709-2       │建│358.77    │32分之1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 永和區 │ 民治 │      │709-1       │建│33.49     │32分之1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 永和區 │民治  │      │709         │建│369.02    │32分之1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501│新北市永和區民│4層樓 │1   層:57.93         │          │  全部  │
│  │    │治段709地號   │加強磚│合  計:57.93         │          │        │
│  │    │--------------│造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  │      │                      │          │        │
│  │    │智光街124號1樓│      │                      │          │        │
│  ├──┼───────┴───┴───────────┴─────┴────┤
│  │備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