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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64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許正順鄭威莉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647號

聲請人
陳萬子

上聲請人與黃種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5號第一審程序中,就假執行部分已明確提出答辯聲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該聲明於本院第二審程序亦有效力,惟本院未就聲請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為判決,顯有脫漏之處,為此請求補充判決云云。查,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並未聲請免為假執行宣告(見本院卷第87頁反面、第120頁反面),是本院就聲請人請求之訴訟標的並無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本院補充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647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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