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5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57號
- 原告
- 朱志剛
- 被告
- 程菱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390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壹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叁萬陸仟柒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