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3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39號
- 原告
- 朱志剛
- 被告
- 程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登報道歉及召開記者會二部分,應均屬於為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各徵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參仟元,合計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3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登報道歉及召開記者會二部分,應均屬於為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各徵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參仟元,合計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