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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85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世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285號

原告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法定代理人
陳家欽
訴訟代理人
游勝韃 律師
被告
王淑娟 原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黃榮清,嗣於本案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陳家欽,有內政部102年8月27日台內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函影本附卷可稽。茲原告業於民國102年9月11日由新法定代理人陳家欽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㈡第18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該部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法定代理人黃榮清因職務調動由陳家欽接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規定由陳家欽聲明承受訴訟為原告法定代理人。

㈡系爭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0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公用宿舍,屬中華民國所有,由原告任管理機關,配借與曾任職於原告機關之員工唐估麟居住;然唐估麟於任內退休現死亡,因任職關係獲准配住系爭房屋,屬使用借貸之性質,既已死亡或退休,則使用借貸關係業已消滅,被告王淑娟占住系爭房屋顯無合法權源,原告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王淑娟返還系爭房屋,自非無據。

㈢按無權占有他人房屋,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觀念,被告王淑娟無權占有系爭房屋所得之利益,係相當於法定最高限額租金之數額,原告依土地法規定請求被告王淑娟給付已到期之不當得利共新臺幣(下同)90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屋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5,075元。

㈣為此,依民法第767條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王淑娟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㈡被告王淑娟應給付起訴回溯5年之不當得利90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屋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原告15,075元。㈢陳明原告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本院之判斷:

一、按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應以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為被告,如非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縱令所有人之占有係因其人之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亦僅於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時,得向其人請求賠償損害,要不得本於物上請求權,對之請求返還所有物(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6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系爭坐落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房屋為中華民國所有,由原告任管理機關,現為被告王淑娟占有中,顯無合法權源,故被告王淑娟應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等語,然依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影本所示,被告王淑娟原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設有戶籍,於民國97年2月15日出境,並於99年3月25日逕為遷出登記,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與其所提證據內容顯有不符,難認被告王淑娟現在有居住或占有使用系爭房屋之事實,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原告訴請被告王淑娟應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並請求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自不應准許。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並給付5年之不當得利90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屋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原告15,075元,並無依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肆、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85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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