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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57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張紫能黃信樺黃繼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57號

原告
朱志剛
被告
程菱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390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壹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叁萬陸仟柒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5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