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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39號

原告
朱志剛
被告
程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登報道歉及召開記者會二部分,應均屬於為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各徵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參仟元,合計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39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