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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180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他字第180號

原告
何銅城
被告
何岳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准許(101年度救字第100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零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叁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基於同一法理,應認有上開法條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10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原告應預納之裁判費。嗣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判決原告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字第302號判決駁回上訴, 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告不服,復提起第三審上訴,然該第三審上訴事件已因原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以102年度上字第302號裁定 ,命其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而原告收受該裁定後, 因逾期未補正,業經該院於102年11月26 日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而予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是本件訴訟業已終結,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

㈠原告第一審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分為新臺幣(下同)2,800,181元、2,511,080元(詳如附表、所示),合計5,311,261元,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函1份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函2份在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該部分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為26,834元 (計算式:53,668×1/2=26,834),原告則應負擔26,834元(計算式:53,668-26,834=26,834)。

㈡原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00,181元(詳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228元,該項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㈢至原告所為之第三審上訴,既係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已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且未遵期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155號解釋之同一旨趣,即應認無庸命其補繳上訴費,同理自無需向原告徵收該部分上訴費。

㈣綜上所述,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因而暫免繳納而應由被告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6,834元,另應由原告負擔之訴訟費用則為70,062元(計算式:26,834+43,228=70,062),兩造並應依前開說明 ,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職權確定應向兩造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101年公告現值  │  土 地 價 值 │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元/平方公尺) │ (元/新臺幣)│
    ├───┼────┼───┼───┼────────┼─┼──────┼───────┼────────┼───────┤
    │新北市│板橋區  │江子翠│第一崁│30-6            │建│1141.00     │10000分之199  │         107,000│     2,429,531│
    ├──┬┴────┴─┬─┴─┬─┴────────┴─┴────┬─┴──┬────┴───┬────┴───────┤
    │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建  物  價  值 │ 備             考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
    │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元/新臺幣) │                        │
    ├──┼───────┼───┼───────────┼─────┼────┼────────┼────────────┤
    │4738│新北市板橋區江│鋼筋混│七層:97.66           │陽台11.43 │  全部  │       310,800元│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北稅│
    │    │子翠段第一崁小│凝土  │合計:97.66           │          │        │                │板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
    │    │段30-6地號    │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文│      │                      │          │        │                │                        │
    │    │聖街 186巷1號7│      │                      │          │        │                │                        │
    │    │樓            │      │                      │          │        │                │                        │
    ├──┴───────┴───┴───────────┴─────┴────┴────────┤                        │
    │共有部分:江子翠段第一崁小段4768建號,547.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9                  │                        │
    ├──┬───────┬───┬───────────┬─────┬────┬────────┼────────────┤
    │4767│新北市板橋區江│鋼筋混│地下一層:673.33      │          │42分之1 │        59,850元│依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北│
    │    │子翠段第一崁小│凝土  │地下二層:973.30      │          │        │                │稅板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
    │    │段30-6地號    │      │合計:1646.63         │          │        │                │,4767建號建物101年度課 │
    │    │--------------│      │                      │          │        │                │稅現值為2,513,700元,故 │
    │    │新北市板橋區文│      │                      │          │        │                │按權利範圍計算,該部分價│
    │    │聖街188號地下 │      │                      │          │        │                │值為59,850元(計算式:2,│
    │    │壹層地下二層  │      │                      │          │        │                │513,700×1/42=59,850) │
    │    │              │      │                      │          │        │                │。                      │
    ├──┴───────┴───┴───────────┴─────┴────┴────────┴────────────┤
    │附註:                                                                                                                │
    │ 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00,181元,即【2,429,531+310,800+59,850=2,800,181元】。                             │
    └───────────────────────────────────────────────────────────┘
附表: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101年公告現值  │  土 地 價 值 │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元/平方公尺) │ (元/新臺幣)│
    ├───┼────┼───┼───┼────────┼─┼──────┼───────┼────────┼───────┤
    │臺中市│烏日區  │榮泉  │      │117             │建│100.65      │全部          │          21,200│     2,133,780│
    ├──┬┴────┴─┬─┴─┬─┴────────┴─┴────┬─┴──┬────┴───┬────┴───────┤
    │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建  物  價  值 │ 備             考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
    │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元/新臺幣) │                        │
    ├──┼───────┼───┼───────────┼─────┼────┼────────┼────────────┤
    │ 90 │臺中市烏日區榮│鋼筋混│一層:49.72           │陽台:7.50│全部    │377,300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
    │    │泉段117地號   │凝土  │二層:48.98           │平臺:5.29│        │                │分局中市稅屯分字第103310│
    │    │--------------│      │三層:48.98           │          │        │                │0723號函。              │
    │    │臺中市烏日區中│      │屋頂突出物:10.66     │          │        │                │                        │
    │    │山路3段榮和巷 │      │合計:158.34          │          │        │                │                        │
    │    │91弄15號      │      │                      │          │        │                │                        │
    ├──┴───────┴───┴───────────┴─────┴────┴────────┴────────────┤
    │附註:                                                                                                                │
    │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11,080元,即【2,133,780+377,300=2,511,08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180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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