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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988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988號

聲請人
林志洋
相對人
林意琦

      陳明雄

      邱爵榮

      黃子建

      馬雲行

      黃志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一0五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伍拾捌萬元擔保金,除為相對人林意琦、陳明雄、邱爵榮、黃子建提存之新台幣伍拾叁萬捌仟貳佰零捌元外,准予返還。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利益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06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亦準用之。又訴訟終結後,受擔保利益人,逾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3款所定20日以上之期間而未行使其權利時,若在供擔保人向法院為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之聲請之後,始行使其權利者,仍應認為受擔保利益人未在前開期間內行使其權利 (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181號判例參照)。 受擔保利益人雖在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定催告期間內行使權利,但如其所行使權利之金額不及供擔保之金額者,其超過行使權利金額之部分應解為受擔保利益人未行使權利,供擔保人自得聲請法院發還此部分之擔保金。此際受擔保利益人對該部分擔保金已生喪失擔保利益之效果,縱在法院尚未裁定准許發還擔保金時,受擔保利益人已於其所提起之本案訴訟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法院仍應裁定准許發還該部分之擔保金 (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118號判例、91年度台抗字第245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97年度執更字第3號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為停止強制執行,曾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遵本院101年度聲字第80號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 58萬元為擔保金,且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056號提存事件提存後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在案。 茲因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446號、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76號判決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提存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80號裁定、 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056號提存書等件影本各1件及三重中山路郵局第 1052號存證信函原本暨回執正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法院97年度執更字第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本院乃以101年度聲字第80號裁定准許於聲請人供擔保58萬元後,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於本院101年度訴字144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聲請人於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狀誤載相對人黃子建姓名,致該裁定將相對人「黃子建」記載為「黃子健」)。聲請人即依該裁定提存85萬元於本院提存所 (案號: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056號),並聲請停止執行。 該案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446號、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76號判決聲請人敗訴並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訛,即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訴訟終結」情形 。次查,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業於102年8月27日定20日以上期間以台北三重中山路郵局第1052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其中僅相對人林意琦、陳明雄、邱爵榮、黃子建(下稱林意琦等4人)於收受該催告函後 ,於同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 (102年度訴字第2836號),並於該訴訟中請求聲請人給付損害賠償538,208元(計算式:134,552元×4=538,208元),其餘相對人馬雲行、黃志誠均未行使權利等情,有存證信函原本暨回執正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份附卷可稽, 並經本院調閱本院卷宗查明屬實。揆諸上開說明意旨,應認相對人林意琦等4人於本件擔保金中之538,208元範圍內行使權利 ,是聲請人請求超過538,208元範圍之擔保金准予返還,即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部分之聲請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988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擔保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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