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456號
- 原告
- 陳德清
- 被告
- 康勝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號五樓浴室天花板上方屬於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號六樓之浴室排水管兩個(如附件所示)予以接通回復原狀。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6樓(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系爭房屋樓下之5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於民國101年7月3日,僱請不知情之水電行人員,將系爭房屋之浴室排水管(埋設於上下共同樓板內突出至5樓天花板部分,含淋浴區出水孔及洗手檯地板出水孔,其中淋浴區出水孔即浴缸出水孔)予以封堵(如本院卷第90頁103年3月10日勘驗筆錄之附件所示),致原告浴室之排水功能喪失殆盡,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原告,經鈞院102年度易字第96號判決被告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被告封堵系爭房屋之浴室排水管長達4、500天,造成原告全家生活不便。
㈡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併為聲明: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5樓浴室天花板上方屬於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6樓之浴室排水管兩個(如附件所示)予以接通回復原狀。
二、被告則以:
㈠101年6月初,原告使用系爭房屋之浴室,因該浴室地面排水管年久腐蝕失修,漏水至樓下被告所有之5樓房屋浴室,致該浴室之天花板毀損、污水四處飛濺,經原告會同水電工到場鑑看,承認係原告之水管漏水所致,惟原告一家4人,仍每天使用該浴室(原告另有浴間,惟原告不用),致惡水向被告之5樓房屋浴室流竄,臭氣薰天,被告家不得安寧,惡夢連連,兩造復經多次調解而調解不成。被告不堪其擾,憤而僱請水電工將該漏水之水管堵住,免再受苦。嗣原告對被告提出毀損罪之告訴,經鈞院以102年度易字第96號判決被告拘役40天,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經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63號駁回上訴,且不得上訴,該案被告前於102年5月21日繳納易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執行完畢。
㈡原告所有系爭房屋之水管漏水應從系爭房屋內修繕,被告不同意從被告之5樓房屋內修繕。原告於102年11月27日當天,已將公用排水管打破,漏水到被告之5樓房屋浴室,所以現在原告之浴室已經沒有堵塞問題,可以使用,且被告每天在清理從樓上漏下來的髒水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堪信為真):
㈠被告於101年7月3日某時,僱請不知情之水電行人員,將原告所有系爭房屋浴室排水管(埋設於上下共同樓板內突出至5樓天花板部分,含淋浴區出水孔及洗手檯地板出水孔,其中淋浴區出水孔即浴缸出水孔)予以封堵(即將淋浴區出水孔與洗手檯地板出水孔間之相連排水管、洗手檯地板出水孔與公共水管間之相連排水管,均予以截斷並封堵如附件所示),致原告浴室淋浴區出水孔及洗手檯地板出水孔之排水功能喪失殆盡,而不堪使用。被告因此經原告提出毀損告訴,而經檢察官起訴及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且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本院於103年3月10日勘驗結果,原告所有系爭房屋浴室洗手檯下水管堵塞(水流不出去),經原告當場倒水於洗手檯下方地板測試水流,並將該出水孔過濾蓋打開,亦均呈堵塞狀態(水流不出去);淋浴處水管則暢通。原告稱淋浴處水管於102年11月27日暢通,原因不明;被告稱102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結束回家,發現附件水管遭戳破,致5樓天花板漏水。上列事實,有照片、有勘驗筆錄、附件、現場照片、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32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調字第53號卷第4頁、本院卷第53頁、第27頁、第87-94頁)。
四、兩造爭執要點為: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5樓浴室天花板上方屬於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6樓之浴室排水管兩個(如附件所示)予以接通回復原狀,是否有據?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得心證理由分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01年7月3日某時,僱請不知情之水電行人員,將原告所有系爭房屋浴室排水管(埋設於上下共同樓板內突出至5樓天花板部分,含淋浴區出水孔及洗手檯地板出水孔,其中淋浴區出水孔即浴缸出水孔)予以封堵(即將淋浴區出水孔與洗手檯地板出水孔間之相連排水管、洗手檯地板出水孔與公共水管間之相連排水管,均予以截斷並封堵如附件所示),致原告浴室淋浴區出水孔及洗手檯地板出水孔之排水功能喪失殆盡,而不堪使用。被告因此經原告提出毀損告訴,而經檢察官起訴及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且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亦已如前述,足見被告確有將原告所有系爭房屋浴室排水管予以截斷、封堵,迄未接通,核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所有系爭房屋浴室排水管,則依上列規定,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應回復原告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是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5樓浴室天花板上方屬於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6樓之浴室排水管兩個(如附件所示)予以接通回復原狀,即屬有據。
㈡有關本院於103年3月10日勘驗結果,原告所有系爭房屋淋浴處水管雖已暢通,但原因不明(況被告亦據此主張原告於102年11月27日下午3時許本件訴訟開庭時即稱回家後要用鐵棒戳破水管等語,後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原告即持鐵棍故意戳破位於被告住處天花板下之原告住處浴室排水管,致原告住家浴室之污水均傾入被告浴室,被告5樓房屋之天花板、燈具均為受損,經估價,上開排水管、天花板、燈具之修繕費用需1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原告給付10萬元本息,經本院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303號、本院103年度小上字第53號判決被告敗訴確定在案之事實,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等情,已如前述,且因被告確有將原告所有系爭房屋浴室排水管予以截斷、封堵,迄未接通,被告仍應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應回復原告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即將原告所有系爭房屋浴室排水管予以接通,故不影響本件判決基礎。是被告辯稱原告於102年11月27日當天,已將公用排水管打破,漏水到被告之5樓房屋浴室,所以現在原告之浴室已經沒有堵塞問題等語,仍屬無據,尚不足採。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指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