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61號
- 聲請人
- 林謝玉玲
- 相對人
- 銓懋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澤良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廖蕙儀會計師為相對人銓懋建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銓懋建設有限公司自民國94年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同法第110 條第3 項亦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6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8日核准設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惟自公司成立以來至101 年度,每年均呈現虧損狀態,累積8 年合計虧損00000000元,去(102 )年度則因公司興建之房屋開始銷售,當年度營業收入達000000000 元,稅後淨利000000000 元,有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查核簽證報告書可稽。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澤良竟於103 年5 月30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提出公司會計人員張紋瑄、謝玉琴侵占公司款項3 億元之刑事告訴,該二人分別於103 年6 月5 日及6 月9 日應三重分局通知製作筆錄在案,堪認公司財產已發生異常狀況。聲請人為公司原始股東,仍保有公司出資額250萬元,占相對人公司總資本額10%,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聲請人得行使對公司之監察權,即得隨時向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詎經聲請人函知相對人公司表示欲行使上開權利,相對人公司竟予以拒絕。爰依同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曾祥嚞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94年度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為證,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並無不合。本件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合之檢查人人選,經該公會推薦廖蕙儀會計師擔任,有該公會回函在卷可稽。爰依法選任廖蕙儀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94年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