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抗字第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抗字第33號
- 抗告人
- 詹秀琴
非訟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
陳鼎駿律師
黃仕翰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拋棄繼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6日新北院清家慧103年度司繼字第38號所為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應予撤銷。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均由被繼承人詹地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經審理後略以:
㈠緣詹地為抗告人、關係人詹秀鳳、詹文義、詹文宗(以下逕稱其名)之父,詹地於民國101 年間因患嚴重失智症,而有意識不清之情形,生活無法自理,需由居住附近之詹文義就近照料,詹秀鳳亦因此聲請詹地監護宣告。
㈡詎詹秀鳳與其前夫陳博修趁詹地因病意識不清之際,於101年6 月間冒以詹地名義訂立金額新臺幣(下同)3 千萬元之資金周轉消費借貸契約,並以詹地所有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之新北市○○區○○地○段○○○段地號0127之0002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全額擔保此債權。
㈢嗣詹地於102 年12月21日死亡,詹文義為辦理繼承相關事宜,遂於102 年12月30日前往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調閱系爭土地之土地謄本,因其上載有系爭土地設定擔保債權額為3千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及擔保債務人為詹地、債權人為詹秀鳳與其前夫陳博修之登記外觀,詹文義於知悉此情後,當下倍感疑惑,翌日便攜此謄本詢問抗告人是否知情。抗告人至此雖知謄本上載詹地對詹秀鳳欠下鉅額債務,但尚未確定,乃於103 年1 月1 日前往詹秀鳳住處詢問是否有此事。詹秀鳳面對抗告人詢問即明確告以詹地生前對伊確有此筆鉅額債務,建議抗告人趕緊辦理拋棄繼承以免日後諸多債務麻煩,且恐導致抗告人所有房地被拍賣。至此,抗告人誤信為真,乃於103 年1 月2 日由詹秀鳳陪同向鈞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並經鈞院於103 年1 月6 日發函准予備查在案。
㈣然抗告人嗣後查閱詹地生前所開立之五股區農會及臺灣銀行帳戶於101 年至102 年間資金狀況,並無上開3 千萬元入帳,該筆金額龐大,衡情無可能不存放於金融機構,抗告人始發現詹秀鳳所告知之鉅額債務及抵押權設定皆為詹秀鳳虛偽設立,其卻以此不實事項告知抗告人,使抗告人陷於錯誤而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且抗告人若知詹地實際並無鉅額債務,實無可能拋棄繼承,抗告人乃旋於103 年1 月6 日至鈞院聲請撤銷拋棄繼承,惟因抗告人不諳法律,誤載為民事撤回聲請狀,後經鈞院裁定駁回聲請。為此,提起抗告,並依民法錯誤或被詐欺之規定,聲請廢棄原裁定,並撤銷鈞院103 年1 月6 日新北院清家慧103 年度司繼字第38號准予備查函等語。
二、按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民法第88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查,上開條項之規定,並無排除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之適用,是以,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如有錯誤亦應有適用,得依上開條項之規定撤銷之。
三、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詹地為其及詹秀鳳、詹文義、詹文宗之父,嗣於於102 年12月21日死亡,抗告人於103 年1 月2 日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並經本院於103 年1 月6 日發函准予備查。又抗告人於103 年1 月6 日向本院聲請撤銷拋棄繼承,惟經本院裁定駁回等情,有原審卷內之家事聲請狀、繼承系統表、抗告人戶籍謄本、詹地除戶戶籍謄本、本院103 年1 月6 日新北院清家慧103 年度司繼字第38號准予備查函、原審裁定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抗告人另主張其會拋棄繼承乃因詹秀鳳於其詢問詹地借款3千萬元及系爭土地抵押權乙事時未據實以告,致其陷於錯誤而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等情,亦據抗告人提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桃園長庚紀念醫院失智症中心門診紀錄、本院102 年度監宣字第600 號民事裁定、五股區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質之關係人詹秀鳳到庭陳稱:「(問:你的父親詹地有無與你或其他小孩借錢或有債權債務關係?)我國小畢業我不懂,抗告人有請律師,我不懂。」、「(問:《提示相對人名下土地》,為何詹地名下土地設有抵押權,而權利人是妳?)那是詹地交代我這樣做的,詹地親自拿給我權狀、身分證、印鑑章。」、「(問:往生前多久拿給你的?)大概詹地往生前五個月前。」、「(問:詹地交代你要做什麼事?)就詹地跟我這樣說,就是這筆地給我設抵押權,以後小弟身體不舒服要照顧他,因為小弟即詹文宗有一些病,詹文宗比較傻一點,他有被騙簽本票好幾百萬。」、「(問:詹地有無欠你三千萬嗎?)是我爸爸交代我這樣做,照顧弟弟,這是我與爸爸詹地之間的默契。」、「(問:什麼默契?)我小弟沒有辦法管理財產,爸爸要我照顧他。」、「(問:詹地到底有沒有欠你三千萬?)這我跟爸爸的默契,我沒辦法回答。」、「(問:你有無向抗告人詹秀琴說,詹地有鉅額債務,要抗告人詹秀琴拋棄繼承?)沒有,他們自己去查的,我從來沒有跟他們講的。」、「(問:抗告人詹秀琴有無去你家?)有,她自己來我家。」、「(問:抗告人詹秀琴到你家做什麼?)她們自己去查的,自己的意思,她到我家就說要拋棄。」、「(問:抗告人詹秀琴有沒有問你,爸爸詹地欠你三千萬的事?)抗告人詹秀琴他自己說,詹地欠我六千萬,但我懶得理抗告人詹秀琴與關係人詹文義,從來都是她們兩個的意思。」、「(問:抗告人詹秀琴有沒有問你,詹地是否有欠你錢?)她們兩個自己說好要拋棄,抗告人詹秀琴有問我,但我不想辯白,我懶得跟她們講,就照她們的意思。」、「(問:所以你懶得講,抗告人詹秀琴就說要拋棄繼承?)對啦對啦。」、「(問:如果詹地真的有欠錢,妳為什麼要懶得講?)詹地都還沒有埋好,她們就一直亂。」、「(問:妳本身有三千萬現金可以借別人嗎?)不要問這個,這是我與詹地的默契。」、「(問:詹地死亡時有多少遺產?)有九千萬的財產,方才法官給我看的土地公告總現值七千萬,還有其他的土地二千萬。詹地死亡之前有說要逐年把土地贈與給子女,但要繳增值稅,有贈與給我,我有繳稅,其他人都不理詹地,其他子女如果有來,詹地會贈與地給她們,但她們都沒有來,我手斷掉,打電話給抗告人詹秀琴,抗告人詹秀琴沒來,詹地生病都是我在照顧,我帶詹地去看醫生。」、「(問:有無帶抗告人詹秀琴到法院辦拋棄繼承?)抗告人詹秀琴在我家住一晚,叫我帶他去法院辦的。他自己公公也是這樣的。」、「(問:為什麼你要帶他去法院辦?)抗告人詹秀琴自己公公也是這樣來找我,我忙得要死。」、「(問:證人的意思抗告人的公公也是抗告人詹秀琴自己去辦的,還是抗告人詹秀琴公公也是妳帶抗告人詹秀琴去辦的?你說的是什麼意思?)是他自己這樣辦的,抗告人詹秀琴是說他辛苦買的房子,不想被債務連累到,抗告人詹秀琴公公的部分,是她自己辦的。」、「(問:如果是這樣,為何抗告人詹秀琴有需要你帶他去?)抗告人詹秀琴他來我家找我,我怎麼知道,還在我家睡,這妳們律師才知道。」等語(見本院103 年6 月16日非訟事件筆錄)。則從詹秀鳳上開所陳,果詹秀鳳確實有借款予詹地,且詹地以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擔保該債權,詹秀鳳當可講明或提供資金流向,以杜本院及抗告人疑惑,惟詹秀鳳卻對詹地究竟有無向其借款3 千萬元乙事始終支吾其詞,不願正面說明,顯違常情,是抗告意旨稱詹地與詹秀鳳間3 千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及以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皆為詹秀鳳虛偽設立乙情,應非子虛。準此,詹秀鳳明知其未借款予詹地並虛設3 千萬元之抵押權,然於抗告人詢問其是否借款時予以默認,致使抗告人誤認詹地之遺債大於遺產而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實則詹地遺產高達千萬,果無詹秀鳳虛設之債權及抵押權,衡情抗告人斷無拋棄繼承之理。茲抗告人於拋棄繼承後,知悉上情,以其若知詹地向詹秀鳳借款及系爭土地抵押權設定為不實即不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聲請撤銷其於103 年1 月2日向本院所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核與民法第88條規定相符,且抗告人於103 年1 月6 日即行使撤銷權,未逾法定除斥期間,是抗告人聲請撤銷拋棄繼承之錯誤意思表示,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審駁回抗告人之撤銷請求,尚有未合。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廢棄原裁定,並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