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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20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董賢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碧鴻、林金溪等2人間因103年度家訴字第120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最高法院72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故關於分割遺產之訴,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即上訴人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依上開說明,上訴人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82,192元,是上開金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20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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