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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1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11號

原告
陳立華
被告
合元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併給付利息、違約金,乃因兩造所簽借據之權利義務關係爭議涉訟。其等既於簽立借據時,約定因該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借據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1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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