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董賢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碧鴻、林金溪等2人間因103年度家訴字第120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最高法院72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故關於分割遺產之訴,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即上訴人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依上開說明,上訴人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82,192元,是上開金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