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11號
- 原告
- 陳立華
- 被告
- 合元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併給付利息、違約金,乃因兩造所簽借據之權利義務關係爭議涉訟。其等既於簽立借據時,約定因該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借據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