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83號
再審聲請人 林睿駿(即龔金枝之繼承人)
再審相對人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板聲字第11號、102年度簡抗字第12號、103年度再易字第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83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