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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83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83號

再審聲請人 林睿駿(即龔金枝之繼承人)

再審相對人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板聲字第11號、102年度簡抗字第12號、103年度再易字第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83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