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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小字第6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黃惠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小字第6號

原告
蘇旭峰
被告
蘇林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6月4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發生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小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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