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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42號

返還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42號

原告
蔡家宜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被告
林星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及其上建號第1165號建物之所有權狀。而查被告之住所地在桃園市○○區○○○街00號2樓,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以:本件係本於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本院管轄云云。然查,上開「所有權狀」應為「動產」,而非屬不動產,是原告本件請求並非因「不動產之物權」而涉訟,亦與不動產分割或經界涉訟無關。故本件非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所稱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事件,原告上開主張,洵無足採,併此敘明。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42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權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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