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4號
- 原告
- 張振盛
- 訴訟代理人
- 王元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怡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偉琳律師
- 被告
- 張淑晶
上列被告因與原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移送管轄法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法第20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被告係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2,有戶籍謄本及被告所具之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頁、第9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