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42號
- 原告
- 蔡家宜
- 訴訟代理人
- 賈世民律師
- 被告
- 林星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及其上建號第1165號建物之所有權狀。而查被告之住所地在桃園市○○區○○○街00號2樓,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以:本件係本於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本院管轄云云。然查,上開「所有權狀」應為「動產」,而非屬不動產,是原告本件請求並非因「不動產之物權」而涉訟,亦與不動產分割或經界涉訟無關。故本件非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所稱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事件,原告上開主張,洵無足採,併此敘明。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