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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8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古秋菊

上訴人
即被告
曾國峯
即被告
楊黃秀閨
即被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政榮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武全
即被告
王皆得
即被告
蔡進華
即被告
鄭林靜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韻如(即陳兩傳之承受訴訟人)
蘇錦芳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係命上訴人等將附表所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上訴人等應各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數額。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免除負擔上開拆屋還地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利益,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仍適用同日修正公布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而不併算價額,故本件上訴利益應以附表所示之地上物占用土地之範圍於起訴時之價額,是本件上訴人各上訴利益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應徵各如附表「上訴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原判決命上訴人拆除地上物及所占用之面積 原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之數額(單位:新臺幣) 上訴利益 【計算式:面積×106年公告土地現值】 上訴裁判費(單位:新臺幣) 01 曾國峰  原判決附圖一編號41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25㎡)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3萬2,196元,及自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2,333元。 25㎡×13萬1,000元/㎡=327萬5,000元  5萬208元 02 楊黃秀閏 原判決附圖一編號96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4㎡)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8,461元,及自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149元。 4㎡×13萬1,000元/㎡=52萬4,000元 8,595元 03 蘇錦芳 原判決附圖一編號32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9㎡)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萬7,959元,及自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845元。 9㎡×13萬3,282元/㎡=119萬9,538元 1萬9,320元 04 王武全 原判決附圖一編號70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22㎡)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萬8,166元,及自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1,027元。 22㎡×13萬1,000元/㎡=288萬2,000元 4萬4,416元 05 王皆得 原判決附圖一編號49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18㎡)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9萬5,181元,及自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1,680元。 18㎡×13萬1,000元/㎡=235萬8,000元 3萬6,546元 06 蔡進華 原判決附圖一編號50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19㎡)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6萬3,454元,及自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1,120元。 19㎡×13萬1,000元/㎡=248萬9,000元 3萬8,476元 07 鄭林靜 原判決附圖一編號42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21㎡)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1萬1,045元,及自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1,960元。 21㎡×13萬1,000元/㎡=275萬1,000元 4萬2,486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80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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