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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4號

原告
張振盛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怡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偉琳律師
被告
張淑晶

上列被告因與原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移送管轄法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法第20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被告係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2,有戶籍謄本及被告所具之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頁、第9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4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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