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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原告
唐松周
訴訟代理人
張智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被告
醒吾學校財團法人醒吾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芳
訴訟代理人
劉金玫律師

      陳怡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醒吾學校財團法人醒吾科技大學(改制前為財團法人醒吾技術學院)自民國93年間起,經由訴外人林溥告知被告有資金周轉需求,陸續向原告借款,並由林溥告知被告所指定之匯款帳號,原告因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借款,以銀行匯款方式交付借款匯入被告於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銀)林口分行之帳戶(帳號:96895149126410與被告收受,共計新臺幣(下同)1億200萬元。

㈡附表一之系爭借款債務,被告曾陸續清償本金及利息如附表二所示,總計被告已清償之借款本金為4,500萬元。而被告於93年12月至97年7月間係以開具支票﹝支存戶為被告於合作金庫銀行(下稱合庫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450705013212帳戶﹞用以清償本金及利息。另因被告於97年4月至97年7月間,另以開具支票(支存戶為被告於板信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71帳戶)用以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故被告曾有向原告清償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因此原告於被告有借款需求時,同意繼續借款。而附表二編號41、42、45三筆本金,因被告原先係於借款時同時開具合庫銀行帳戶票據預備作為還款之用,然因被告後於附表二編號41、42、45號三筆本金開票時間前,已經合庫銀行帳戶結清,但原告於記帳時仍以前被告開具合庫銀行帳戶之帳戶記錄,但被告卻於開票時間前將該銀行帳戶結清,故上開三筆本金500萬元、500萬元及1,000萬元,被告並未清償。另附表二編號3、37所載款項,經合庫銀行函覆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自93年12月1日至97年7月31日歷史交易明細,94年2月3日或其後數日並無1,000萬元兌現紀錄,編號37所載款項於96年10月12日或其後數日並無500萬元兌現記錄,故該筆1,000萬元及500萬元被告並未清償,原告應係於一開始記帳時認被告開具票據為將來之日清償,故記帳時誤認被告已清償,經核對合庫銀行之歷史交易明細,附表二編號3所載94年2月3日之1,000萬元及編號37所載96年10月12日之500萬元本金並未清償,被告清償部分借款本金4,500萬元,其餘借款本金尚未清償。

㈢兩造間確有成立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關係,原告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匯入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與被告,經被告受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匯款單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至於是否已清償借款債務本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是原告以本件起訴狀送達催告被告清償系爭借款債務,並就此先行一部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2,000萬元。

㈣並聲明:(見本院卷第147頁)

1.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萬元,及自107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

㈠被告否認兩造間有原告所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關係,原告雖提出匯款單據證明有匯款給被告,但無從證明兩造有借貸之意思合致。事實上,原告雖有匯款給被告,但原告所匯系爭彰銀林口分行帳號96895149126410帳戶,並非被告校務所使用之帳戶,系爭彰銀林口分行帳戶於98年3月5日已結清。被告校務使用之帳戶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戶,該帳戶提領須蓋用如被證1形式之印章,包含:學校字樣及校長、會計主任、出納三個小章。按依照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私立學校所有收入,均應存入其在金融機構開設之專戶,付款時,除小額零用金外,以直接匯撥或簽發支票為之,並應由校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此辦法係於95年4月18日修正發布,後於98年2月4日修正為「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相關條文為第16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所有收入,應分別存入其在金融機構開設之專戶,付款時,除小額零用金外,以直接匯撥或簽發支票為之;其為學校法人者,應由董事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其為私立學校者,應由校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原告單以匯款主張借款,舉證不足且非事實。

㈡原告乃證人林溥之舅舅,原告自100年5月9日起擔任醒吾高中之董事至今,林溥(醒吾高中董事長顧閏潔為其配偶)則於99年9月擔任醒吾高中之董事至今,其2人從未任職被告學校或於被告學校擔任董事,反到是醒吾高中董事,且與醒吾高中董事長顧閏潔為至親,與醒吾高中淵源甚深。原告及證人林溥雖有出庭作證,然由此2人證言不僅無法證明被告有向原告借款,反倒可以看出借款人另有其人:

1.原告證稱林溥代表被告來借款,其本人沒有見過顧懷祐,林溥沒有在被告學校任職,97年間因為一直未還款,所以由透過林溥追討。林溥既然從未任職於被告學校,顧懷祐也僅曾為被告學校董事,依照私立學校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7人至21人,並置董事長1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可見私立學校必須設置董事長,且由董事長對外代表法人,此屬私立學校法人之特別規定,既然私立學校對外應由董事長為代表,則董事顧懷佑或第三人林溥之個人行為,自與被告無關。

2.關於本案給付利息、催討還款的狀況,原告其實有所隱瞞,此點由其所述與證人林溥有出入即可以略窺一二。原告稱顧閏潔(顧懷祐之女兒、林溥之妻)並未針對本案給付利息、也未針對本案借款協商,但證人林溥卻表示顧閏潔有對本案給付利息及協商借款,這也與被告因本案案發後私下了解的事實相符。

3.顧懷祐生前向外借了不少錢,或基於個人周轉或基於醒吾中學之周轉需求,其生前曾擔任醒吾中學董事長,從未擔任過被告大學之董事長,其雖曾擔任被告大學董事,但董事並無權限替學校向外借款。本案借款之經手人林溥(出面借的)、協商還款人顧閏潔、甚至原告,皆為醒吾中學之董事長或董事,本案借款實與被告大學無關。進一步來說,因原告與林溥、顧閏潔、醒吾中學之親戚情誼關係,又了解醒吾中學之財務狀況,原告故而將本案借款之借款人說成是被告大學,實與事實不符。顧閏潔會出面付利息及換票這點,便是因為這是其父顧懷祐的個人行為,與被告大學無關,且原告於100年5月9日開始擔任醒吾中學之董事,顧懷祐至103年元月過世,4年多來原告未向被告做任何追討行為,應是原告與顧懷祐、顧閏潔有所協議所致,更足顯本案借款與被告無關。

㈢本案所謂之借款,時日已久,卻從未向被告有代表權人追討,遲至今日才提起本案,乃因另案李水樹向被告提告借款獲得勝訴(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64號民事判決),而欲如法炮製,才提出本案:

1.然另案李水樹案件(被告仍否認有該案借款)與本案不同處,在於該案件出面借款者戴銑家與債權人李水樹並無親戚關係,且出面借款者戴銑家與醒吾中學也沒有像本案相關人(包含林溥、顧閏潔、原告)等與醒吾中學有這麼深著的淵源。而李水樹案中戴銑家有交付李水樹一只印有「台北醒吾技術學院董事戴銑家」名片,使李水樹誤認戴銑家與被告大學有關,但本案原告明知林溥無任職於被告大學,並無權替被告大學借款。而該案李水樹其實也有和醒吾中學求償,只是一審和醒吾中學之董事長顧閏潔達成和解。

2.事實上,李水樹案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64號民事判決理由也有其矛盾處,該判決認定:「黃麗芳擔任被上訴人董事長後,有概括授權顧懷祐處理被上訴人財務之情事」,卻又謂「顧懷祐於91至97年間既常年在大陸地區處理大陸地區學校之事務,關於被上訴人之財務事項即必須複委任他人(按即戴銑家)處理,此應為黃麗芳所明知,應認黃麗芳同意顧懷祐得複委任第三人代為處理被上訴人之財務」,明顯有判決理由矛盾,蓋既然該判決認黃麗芳擔任被上訴人即醒吾科技大學董事長後,授權顧懷祐處理醒吾科技大學之財務,那依照原判決之邏輯黃麗芳顯然不參與醒吾科技大學之財務處理,那為何「臆測」稱黃麗芳係明知顧懷祐常年在大陸地區處理大陸地區學校事務所以必須複委任他人處理,如此認定其證據何在?而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民法第537條定有明文,在李水樹案其實沒有證據證明黃麗芳有同意委任,尤其複委任他人處理被告醒吾科技大學之財務。

3.而對照於本案,李水樹案與李水樹談借款者戴銑家與林溥二人與被告大學之關係不同。戴銑家至少有證稱有支票借給醒吾科技大學且有任職擔任教師,但本案林溥到庭作證明確表示:「我在99年以前都在美國…我只是幫忙處理問題,只是信差的性質。」,林溥並不承認其有受被告學校委任借款,頂多是受顧懷祐委任,本案與李水樹案並不能相提並論。

㈣原告無法明確交代利息計算、收受利息之狀況,原告雖提出還款及利息計算表,但無相關資料佐證,且該計算表收受的利息無法和原告所說之借款相勾稽,看起來並未按月給利息,且金額浮動,無法證明這些款項與本案所謂之借款相關。甚者雖原告稱被告大學有開票給原告,只是未兌現,但又稱都把票交給顧家,而照林溥的說法是由顧閏潔以自己的票換票收回,如果本案確實是被告大學借款,則原告輕易交出相關未兌現的借款票據,又稱這些借款與他人無關,實與常情不符,且其交付真意為何,是否同意顧閏潔等承擔債務等,原告皆未舉證說明釐清。

㈤板信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71號帳戶早已結清,被告因本案前往查詢該帳戶之印鑑卡,發現該帳戶大章係「財團法人醒吾技術學院董事會」,小章係「顧建東」。大章名稱非被告學校,且小章也非被告法人代表黃麗芳。被告學校並未使用此支票帳戶。系爭票據用途被告亦不知情。

㈥原告對於到底借被告多少款項,被告還款多少,本金尚剩餘多少,一再變更主張,原告主張之借款是否存在,顯有疑問:

1.原告在起訴狀主張被告借款1億200萬元至今未返還。

2.由原告所提民事聲請調查證據㈡狀之附表二來看,本金餘額經計算又剩2,200萬元,看似已經還款8,000萬。

3.原告於民事準備㈢狀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又表示之前的附表二有誤,是原告記帳錯誤,借款本金只還了4,500萬元,看似主張尚欠5,700萬元。

4.依證人林溥的說法,證人稱:「…98年就沒有再還,那時候大概還欠原告幾千萬元,兩、三千萬元應該有:…」。

5.被告與證人林溥對於借款本金以及尚餘之借款至今無法確定,且金額變化甚大,如果真得被告欠款仍有5,700萬元(僅假設語氣),和原告之前主張的2,200萬元,差異也達3,500萬元,並非小數目,原告豈有主張錯誤之道理。而這些相關的帳戶,皆非被告學校所使用,被告實無法查核。

6.原告前提出附表二編號3、37、41、42、45明細,指被告已經返還,後又於民事準備㈢狀暨聲請調查證據狀主張這些並未返還,且稱編號41、42、45係被告結清帳戶後才開票的。首先,如果帳戶已經結清才開票,原告豈會輕易收受,且依照原告之前所整理之附表二第二欄所載欄位為「還款時間」,原告自行明確記載編號41、42、45之還款日期為「97.01.12」、「97.01.16」、「97.02.29」。這些日期具體指明應有一定意義,極可能是被告受清償之日(不論是支票兌現、或是另外受清償),被告應提出相關票據票號供原告向合庫銀行忠孝分行查詢。

7.原告主張利息七厘,但目前所提之整理表皆無勾稽出來。本金的變動,利息也會相對應變動,原告應對利息之計算加以說明。

㈦被告校務使用之帳戶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蘆洲分行,該帳戶提領須蓋用如被證1形式之印章,包含:學校字樣及校長、會計主任、出納三個小章。原告所謂用來還款、付息之合作金庫忠孝分行、板信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寶華銀行林口分行等帳戶,經查小章均為顧建東。此結果也與林溥之前到庭作證證言相符,證人稱:「…我交給原告的支票上面的發票人是有一個大章,一個小章,大章是醒吾技術學院,小章是顧建東,顧建東是顧懷祐的哥哥。」。然顧建東從未擔任被告學校之董事長,其為顧懷祐之兄長,板信商業銀行民生分行之印鑑卡(被證4)清楚可見確實是以顧建東個人的小章動支該帳戶。另外合作金庫忠孝分行、寶華銀行林口分行之資料已經在調取中,因這些帳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黃麗芳皆未有經手、具名,被告學校也未使用,且經查早已經結清,故都需要被告學校另外準備文件去申請,且因帳戶結清時間已久,銀行方目前僅能口頭回覆,書面資料需要調庫存,被告學校正在申請中。且具合庫銀行忠孝分行初步提供之資訊,帳戶結清後,似尚有票據提示,已透過銀行備付款方式支付款項,此部分被告也尚在嘗試調取資料中,原告若藉由被告確實並未使用這些帳戶、無法對帳查證之現實,有另行取回本金卻不提出之情形,恐涉不實之主張。

㈧原告所謂「利息」、「(返還)本金」的帳戶都非被告學校所使用,顯然係顧懷祐自己用來處理其私人財務(含借款)的帳戶,且這些帳戶的小章為顧建東,與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64號民事判決)涉及被告法定代理人黃麗芳之狀況不同。既然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有給付利息、返還本金,自無法證明其等匯入彰銀林口分行的款項係借給被告之借款(按,雖另案法院認定彰銀林口帳戶為被告所使用,但被告仍於本案否認之)。

㈨被告一再強調原告所提匯入款項之彰銀林口分行之帳戶非被告所使用,由證人林溥證稱:「(原告訴訟代理人:請問證人。證人剛剛有提到交付借款的帳戶是彰化林口的帳戶,這個帳戶是誰告訴你的?)都是我岳父告訴我的」、「…我岳父有跟我說有沒有收到錢,是我問我岳父,他說有收到,…」,亦可證明該帳戶係顧懷祐使用。

㈩原告及林溥均證稱被告借款有開票,事後該支票由顧閏潔取走換票給原告,原告就此應說明及舉證。證人林溥與原告是近親,且原告起訴主張借款金額是有借有還,針對還款的部份,請原告提出原告收款帳戶以供釐清,如果原告拒不提出,被告希望調取原告自93年迄今的所得資料,確認原告所用的帳戶,如果原告確實有收受還款,卻加以隱瞞,欲透過訴訟取得債權,有詐欺之嫌。綜上,被告學校確實未向原告借款,顧懷祐之私人借貸行為若逕認被告應該負責,不僅於法不合,且令被告學校負擔不應負擔之債務,對學校之經營、師生之權益難謂無影響。答辯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56頁)

㈠被告醒吾學校財團法人醒吾科技大學,改制前為財團法人醒吾技術學院。

㈡原告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彰銀林口分行,戶名:醒吾技術學院、帳號:96895149126410之帳戶(下稱系爭彰銀林口分行帳戶)內。並有原告所提匯款單影本18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59頁)。

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黃麗芳,黃麗芳之配偶為訴外人顧大義,訴外人顧懷祐為顧大義之叔叔,訴外人顧閏潔為顧懷祐之女,顧閏潔之夫為林溥,原告唐松周為林溥之舅舅。訴外人顧建東為顧懷祐之兄。

㈣訴外人顧大寧為被告學校第11、12屆董事長,第11屆任期自87年12月18日起至90年12月17日止,第12屆任期自91年5月6日起至94年4月15日止。被告於94年5月24日召開93學年度第1次董事會選任顧大義為第13屆董事長,任期自94年5月24日起至97年4月15日止。嗣顧大義於96年3月29日辭任董事長,被告於同年5月8日召開95學年度第5次董事會補選黃麗芳為第13屆董事長,任期自同年5月8日起至97年4月15日止,其後於97年4月28日召開96學年度第1次董事會,選任黃麗芳為第14屆董事長,任期自97年4月28日起至101年4月15日止。以上並有被告所提教育部函文影本4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1至397頁),以及本院94年度法登他字第199號卷宗部分影卷附於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64號民事卷內可證,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事件歷審卷(見上開高院卷第143至143-8頁)。

四、本件爭點及本院之判斷:

㈠關於兩造間有無成立附表一所示消費借貸契約關係之爭點:原告主張其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於系爭彰銀林口分行帳戶內,係基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意思合致所為借款之交付。被告則否認兩造間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合意,並以前開情詞為辯。經查:

1.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

2.本件原告本人於107年5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稱:被告借錢是由林溥來接洽,林溥說他岳父(即顧懷祐)需要一點錢,問我有沒有可以幫忙的,因為是親戚關係,所以我就幫他。他岳父當時是替被告學校借錢,只有說要週轉。第一筆說要借1,000萬元,之後有再借,陸續透過林溥來借款,我那時不認識顧懷祐。(問:是否有約定利息如何計算?)當時林溥有問我,我說按照銀行利息七釐計算。(問:有沒有約定何時還款?)當時有開票給我,利息每個月用支票支付,也有開還款的票,發票人我不曉得,但是帳號我有登記,支票帳戶是合作金庫忠孝分行,帳號是013212,票能兌現都兌現了,之後他給的票就不是合作金庫忠孝的票了,也有寶華臺北的票,沒有兌現的票不在了,票最後就轉到顧家,這些票都交給林溥,是林溥幫我處理,因為借錢的都是林溥出面,我沒有見過顧懷祐。這些票都是學校給的,是林溥給的。(問:原告是否知道顧懷祐有在被告學校任職或擔任職務?)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被告學校是顧家的。林溥應該沒有在被告學校任職。借款期間有有透過林溥追討,林溥跟誰追討我不知道。顧閏潔我認識,我沒有跟顧閏潔談過這筆款項。顧閏潔沒有轉交過利息,但她知道我跟大學間有這個債務在。(問:知道這些錢的用途嗎?)林溥跟我說大學週轉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48至151頁);證人林溥於同日到庭證稱:大約在93年的時候,我的岳父說被告大學有資金需求,當時被告是學院,請我問我的舅舅唐松周也就是原告,能不能給個資金週轉,我就問我的舅舅,從那個時候開始有借貸的關係,第一筆多少錢我不記得,是開票,我交給我的舅舅,從被告學校開票,票是我岳父交給我的,我再交給原告,原告匯款匯到彰化銀行林口分行,這是被告學校的帳戶,帳戶是我岳父給我的,我岳父給我票,我再交給原告,原告再匯款,利息因為一開始是年利率百分之七左右,利息是開支票付,付利息和還本的支票是分開開的,利息多久支付一次我不記得,有時候是三個月,有時候是六個月,我交給原告的支票上面的發票人是有一個大章,一個小章,大章是醒吾技術學院,小章是顧建東,顧建東是顧懷祐的哥哥。原告匯款我沒有看到,但我知道有收到,我岳父有跟我說有沒有收到錢,是我問我岳父,他說有收到,前後借了金額上億,中間有借有還,有時候有還錢,有時候延期,大約98年還不出來,98年就沒有再還,那時候大概還欠原告幾千萬元,兩、三千萬元應該有,因為我沒有帳本,所以記不清楚。(問:被告還不出錢後,原告是否有請你處理這件事情?)原告針對我,我就跟原告說明狀況,就拖著,因為是我舅舅,一邊是我的岳父,一邊是我的舅舅,因為這層關係所以就一直壓著。(問:上開你交給原告的支票後來沒兌現的部分如何處理?)票後來是我的太太出面處理的,因為我的舅舅逼我,所以我就請我太太出面處理,我太太用她自己的票去把原告手上的退票換回來,應該有全部換回來,我不清楚,因為我人在國外。原告交付借款的帳戶是彰化銀行林口分行的帳戶,這個帳戶是我岳父告訴我的。(問:你的岳父顧懷祐為何可以代表被告學校向原告借款?)因為顧懷祐好像是被告學校董事。我現在是醒吾中學的董事,我在99年以前都在美國。(問:證人剛剛有提到顧閏潔有出來換票的事,顧閏潔有無給過原告利息?)應該有吧。(問:證人是否知道借款期間93年到97年間醒吾中學董事長是顧懷祐?)我知道學校是他們的,我沒有看到文件去證明他是董事長,因為大家的稱呼都是董事長。(問:證人剛才有說到還款的票上面大小章的事,是否全部的票都是這樣?)剛開始是這樣,後來有一些不同的帳戶,發票人是否一樣我也不記得,我只是幫忙處理問題,只是信差的性質等語(見本院卷第151至154頁)。是可證林溥於93年間起,確有受其岳父顧懷祐之委託,以被告學校(當時為醒吾技術學院)名義,持被告學校簽發之支票,多次向原告借款,並經原告將款項匯入醒吾技術學院系爭彰銀林口分行帳戶內以為借款之交付。

3.又原告主張顧懷祐於93年至97年間曾擔任被告學校董事,以及被告主張顧懷祐雖曾擔任被告學校董事,但從未曾擔任被告學校董事長,而是另所學校即醒吾中學董事長等節,為兩造所互不爭執,應堪認定。而按97年1月16日修正前私立學校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私立學校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其董事名額應載明於董事會組織章程。」、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董事會之職權如左:…經費之籌措。」、第22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依前項所定職權通過之各項重要決議案,應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是依上開規定,私立學校經費之籌措為董事會之職權,然就董事代表私立學校向第三人借款,該法並未進一步加以規範,則自可依97年1月16日修正前私立學校法第1條第2項:「本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適用民法第27條第2、3項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並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74號判決意旨可參。查被告學校為財團法人組織,是顧懷祐於任職被告學校擔任董事期間,依上開規定,有代表被告對外為法律行為之權利。又私立學校經費之籌措屬於董事會之職權,斯時之私立學校法第22條定有明文,已如前述。至87年11月4日修正之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4款規定:「所稱學校經費概算:包括開辦費、經常費、校地購置與承租經費、校舍建築與教學設備等所需軟、硬體經費之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並未排除為學校校務、財務等需要而須向外借款做為經費使用之情況,亦屬上開規定所指經費之籌措,而須經董事會決議始得為之,並應依該細則第13條規定:「董事會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職權通過之各項重要決議案,應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惟此俱屬私立學校主管機關對於私立學校之行政監督管理規定,尚無變動私法上權利義務之效力,縱私立學校違反上開規定時,亦僅負責之人應負行政責任,並不足以影響其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是顧懷祐於擔任被告董事期間,有權對外代表被告為經費之籌措,縱其未依規定經董事會決議即擅自代表被告向原告借款,僅係被告得否向顧懷祐請求損害賠償之問題,尚難以此遽認其以被告代表人身分向原告所為系爭借款為無效。是以被告抗辯顧懷祐雖曾擔任被告學校董事,但董事無權限替被告學校對外借款,是其以被告名義向原告借款之效力不及於被告云云,即無足取。

4.職是,兩造間有成立附表一所示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應堪認定。

㈡關於兩造間附表一所示借款債之關係是否已消滅之爭點:原告主張: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各筆借款,僅清償附表二所示之本金4,500萬元及利息,尚有5,700萬元之本金未清償,故於本件一部請求被告清償本金2,0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被告則以:依原告本人及林溥之證詞,均稱系爭借款時,被告有開立票據給原告,事後這些票據由訴外人顧閏潔換票而取走,則原告就此應說明及舉證,並提出原告收款帳戶以供釐清,如果原告確實有收受還款卻加以隱瞞,欲透過訴訟取得債權,有詐欺之嫌等語為辯。經查:

1.按債權證書之返還,通常須在清償債務之後,故已返還債權證書者,推定其債之關係已消滅,此為民法第325條第3項之所由定。是若債權人主張債權證書之交還,並非由於債權消滅之故,則其就此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不得仍命債務人就其債務已經清償之事實舉證,此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2088號裁判可資參照。

2.本件原告本人已到庭陳稱顧懷祐透過林溥以被告學校名義向伊借款,當時有開被告學校之支票給伊,是林溥交付的,利息每個月用支票支付,也有開還款的票,是合作金庫忠孝分行、寶華銀行台北分行等銀行支票帳戶的票,沒有兌現的支票已經不在了,票最後就轉到顧家,這些票都交給林溥,是林溥幫伊處理等語。證人林溥亦證稱:系爭借貸有開票,是從被告學校開票,由顧懷祐交給伊,伊再交給原告,利息是開支票付,付利息和還本的支票是分開開的。伊交給原告的支票上面的發票人是有一個大章,一個小章,大章是醒吾技術學院,小章是顧建東,顧建東是顧懷祐的哥哥。…中間有借有還,有時候有還錢,有時候延期,大約98年還不出來,98年就沒有再還,那時候大概還欠原告幾千萬元,兩、三千萬元應該有,因為我沒有帳本,所以記不清楚。…支票後來沒兌現的部分,因為原告逼伊,所以伊就請伊太太顧閏潔出面處理,顧閏潔用她自己的票去把原告手上的退票換回來,應該有全部換回來等語,均如前述。足以證明顧懷祐每次透過林溥以被告名義向原告借款,均有開立被告學校之支票交付原告,以作為各筆借款本息之清償,而原告陳稱附表二除編號3、37、41、42、45以外之票款,均有兌現清償(附表二編號3、37、41、42、45之本金,原告於本件原陳稱被告有清償,嗣又改稱未清償;見本院卷第171至177頁、第307至313頁),其餘部分,原告雖否認已受清償,然原告既自承被告所交付用以清償借款本息而未兌現之支票,其均已輾轉交還給顧家;原告聲請之證人林溥亦證稱未兌現之支票已由其配偶顧閏潔出面處理,將原告持有被告學校之支票全部換回,則依前揭法文規定,原告既已將其持有未兌現之被告學校支票全部返還,自應推定兩造間附表一所示系爭借款債之關係(含本金及利息)業已消滅。原告復未舉何證據,足證兩造間附表一所示系爭借款本息並未消滅,則其主張被告尚積欠其5,700萬元(1億200萬元-4,500萬元=5,700萬元)之本金未清償,自難採信。

五、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其2,000萬元及自107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去依據,應併駁回。

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或進行調查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予以調查或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借款時間      │借款金額            │
│      │              │(新臺幣)          │
├───┼───────┼──────────┤
│1.    │93年11月4日   │1,000萬元           │
├───┼───────┼──────────┤
│2.    │94年1月31日   │1,000萬元           │
├───┼───────┼──────────┤
│3.    │94年7月15日   │  500萬元           │
├───┼───────┼──────────┤
│4.    │94年9月13日   │  500萬元           │
├───┼───────┼──────────┤
│5.    │95年9月29日   │1,000萬元           │
├───┼───────┼──────────┤
│6.    │95年10月17日  │  500萬元           │
├───┼───────┼──────────┤
│7.    │95年10月27日  │  500萬元           │
├───┼───────┼──────────┤
│8.    │96年3月12日   │  500萬元           │
├───┼───────┼──────────┤
│9.    │96年7月12日   │  500萬元           │
├───┼───────┼──────────┤
│10.   │96年8月6日    │  500萬元           │
├───┼───────┼──────────┤
│11.   │96年9月2日    │  500萬元           │
├───┼───────┼──────────┤
│12.   │96年9月27日   │  500萬元           │
├───┼───────┼──────────┤
│13.   │96年10月16日  │  500萬元           │
├───┼───────┼──────────┤
│14.   │97年3月28日   │  500萬元           │
├───┼───────┼──────────┤
│15.   │97年5月29日   │  500萬元           │
├───┼───────┼──────────┤
│16.   │97年5月30日   │  200萬元           │
├───┼───────┼──────────┤
│17.   │97年9月1日    │  800萬元           │
├───┼───────┼──────────┤
│18.   │97年9月5日    │  200萬元           │
├───┴───────┼──────────┤
│                      │  合計:1億200萬元  │
└───────────┴──────────┘
附表二:
┌───┬──────┬───────┬──────────┬─────┐
│編號  │還款時間    │還款金額      │還款支票帳號        │備註      │
│      │            │(新臺幣)    │                    │          │
├───┼──────┼───────┼──────────┼─────┤
│1.    │93年12月3日 │利息58,334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2.    │94年1月3日  │利息58,334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3.    │94年2月3日  │本金1,000萬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經對帳後,│
│      │            │              │帳號:013212        │並未清償。│
├───┼──────┼───────┼──────────┼─────┤
│4.    │94年2月28日 │利息58,334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5.    │94年3月3日  │利息58,334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6.    │94年3月31日 │利息58,334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7.    │94年4月3日  │利息58,334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8.    │94年5月3日  │利息58,334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9.    │94年5月31日 │利息58,334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10.   │94年6月3日  │利息58,334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11.   │94年6月30日 │利息58,334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11.   │94年7月3日  │利息58,334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1    │            │              │帳號:013212        │          │
├───┼──────┼───────┼──────────┼─────┤
│12.   │94年7月31日 │利息58,334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13.   │94年8月1日  │利息126,666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14.   │94年8月3日  │利息58,334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15.   │94年9月1日  │利息25萬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16    │94年9月21日 │利息66,600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17.   │94年10月15日│利息25萬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18.   │94年11月12日│本金500萬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19.   │94年12月1日 │利息25萬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20.   │95年1月5日  │利息25萬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21.   │95年4月15日 │利息10萬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22.   │95年4月15日 │利息40萬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23.   │95年5月31日 │本金500萬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24.   │95年7月15日 │利息40萬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25.   │95年10月15日│利息40萬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26.   │95年12月15日│利息15萬元    │寶華銀行台北分行    │          │
│      │            │              │帳號:25482-2       │          │
├───┼──────┼───────┼──────────┼─────┤
│27.   │95年12月15日│利息187,500元 │寶華銀行台北分行    │          │
│      │            │              │帳號:25482-2       │          │
├───┼──────┼───────┼──────────┼─────┤
│28.   │96年1月15日 │利息40萬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29.   │96年1月15日 │利息225,000元 │寶華銀行台北分行    │          │
│      │            │              │帳號:25482-2       │          │
├───┼──────┼───────┼──────────┼─────┤
│30.   │96年4月15日 │利息675,000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31.   │96年4月27日 │利息112,500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32.   │96年4月30日 │利息225,000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33.   │96年6月12日 │本金500萬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34.   │96年6月16日 │本金1,000萬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35.   │96年7月15日 │利息675,000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36.   │96年10月6日 │本金500萬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37.   │96年10月12日│本金500萬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經對帳後,│
│      │            │              │帳號:013212        │並未清償。│
├───┼──────┼───────┼──────────┼─────┤
│38.   │96年10月21日│利息75,000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39.   │96年10月27日│利息75,000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13212        │          │
├───┼──────┼───────┼──────────┼─────┤
│40.   │96年12月14日│利息3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蘆洲分行│          │
│      │            │              │帳號:8001933       │          │
├───┼──────┼───────┼──────────┼─────┤
│41.   │97年1月12日 │本金500萬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經對帳後,│
│      │            │              │帳號:013212        │並未清償。│
├───┼──────┼───────┼──────────┼─────┤
│42.   │97年1月16日 │本金500萬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經對帳後,│
│      │            │              │帳號:013212        │並未清償。│
├───┼──────┼───────┼──────────┼─────┤
│43.   │97年1月24日 │利息30萬元    │寶華銀行林口分行    │          │
│      │            │              │帳號:05665-8       │          │
├───┼──────┼───────┼──────────┼─────┤
│44.   │97年1月24日 │利息1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蘆洲分行│          │
│      │            │              │帳號:8001933       │          │
├───┼──────┼───────┼──────────┼─────┤
│45.   │97年2月29日 │本金1,000萬元 │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經對帳後,│
│      │            │              │帳號:013212        │並未清償。│
├───┼──────┼───────┼──────────┼─────┤
│46.   │97年4月28日 │利息10萬元    │板信商銀林口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71     │          │
├───┼──────┼───────┼──────────┼─────┤
│47.   │97年5月21日 │利息20萬元    │板信商銀林口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71     │          │
├───┼──────┼───────┼──────────┼─────┤
│48.   │97年5月22日 │利息20萬元    │板信商銀林口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71     │          │
├───┼──────┼───────┼──────────┼─────┤
│49.   │97年5月28日 │本金500萬元   │板信商銀林口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71     │          │
├───┼──────┼───────┼──────────┼─────┤
│50.   │97年5月31日 │利息90萬元    │寶華銀行林口分行    │          │
│      │            │              │帳號:05665-8       │          │
├───┼──────┼───────┼──────────┼─────┤
│51.   │97年7月21日 │本金500萬元   │板信商銀林口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71     │          │
├───┼──────┼───────┼──────────┼─────┤
│52.   │97年7月27日 │本金500萬元   │板信商銀林口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71     │          │
├───┼──────┼───────┼──────────┼─────┤
│53.   │97年7月29日 │利息28萬元    │板信商銀林口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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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