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
張寶玉
即原告
指定送達地址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陳莉雅
訴訟代理人
賴永昌
相對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重分處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育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並未規定當事人就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應釋明,故當事人不負釋明之責,至其訴訟是否非顯無勝訴之望,應由法院依其自由意見決之(最高法院62年台抗字第500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原告(即聲請人,下稱原告)本於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形成之訴);並以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37536號106年8月14日製表,分配期日106年9月5日之分配表(即系爭分配表)上所載債權金額符合民法第71至73條規定應為無效為由提起確認系爭分配表所載債權無效之訴(確認之訴),併為聲明: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37536號106年8月14日製表,分配期日106年9月5日之分配表上所載債權金額為無效,應刪除,潘信宏與被告2人(即相對人,下稱被告)均不能分配。惟:

㈠原告張寶玉並非系爭分配表所載之債權或債務人,故非適格得援引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對被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當事人,其對被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系爭分配表所載債權金額為無效,應刪除,潘信宏與被告均不能分配,於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又系爭分配表所載被告應受分配案款已經被告領具完畢一節,既為原告張寶玉所未爭執。不問被告之領具有無法律上之理由,潘信宏與被告間就系爭分配表所載案款債權,均因領具之結果,已成為過去法律關係,並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是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請求確認系爭分配表所載被告應受分配債權金額無效,於法律上亦顯無理由。

㈢基上,原告張寶玉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等,於法律上既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