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號
- 聲請人
- 宏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清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非凡歐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88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定。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或該法官非承審或承辦法官,自無於該事件執行職務,均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分別為鈞院106年度重簡字第1383號案件之被告即反訴原告、106年度重簡字第539號案件之原告,上開案件均由游婷麟法官為承審法官,該法官於審理過程有所不當,程序顯有疏失,聲請人遂對游婷麟法官提起刑事告訴。現因聲請人與非凡歐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有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繫屬於鈞院,為避免游婷麟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聲請人認為游婷麟法官應予迴避聲請人所提該民事訴訟事件。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該法官迴避等語。
三、然查,聲請人前開所稱其向本院所提其對非凡歐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係於民國107年1月31日繫屬於本院,已經本院民事庭以107年度訴字第488號審理在案。而聲請人聲請迴避之游法官,並非本院上開107年度訴字第488號民事事件號之承審法官,自無於該事件執行職務,當然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聲請人聲請該事件承審法官以外之游法官迴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