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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3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繼瑜

原告
鍾金印
原告
鍾金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被告
鍾金裕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漢正 住○○市○○區○○街00巷00號
鍾漢建
鍾昇志
鍾宜庭
鍾惠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被 告 陳鍾美女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9月2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390號、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家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家事訴訟事件業分別於112 年1月30日、113年8月1日判決確定在案,此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前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宥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字第37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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