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158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158號

被告
施慧珍

上列被告與原告施棟富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施棟富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准許(108年度救字第236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同法11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

二、本件原告施棟富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36號裁定准對原告施棟富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原告施棟富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設定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嗣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26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業經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閱屬實,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被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三、經查,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依原告施棟富起訴聲明觀之,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而其供擔保之物即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附表所示不動產鄰近房地交易價格於108年10月間約每坪35萬元,而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建物面積約為17.81坪,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約為6,233,500元(計算式:35萬元×17.81坪=6,233,500元),高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450萬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債權額450萬元而為核定,是本院因訴訟救助暫免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5,550元,應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職權確定應向被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 表 │├──┬──────────┬──────────────────┤│編號│不動產標示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 1 │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收件及登記機關: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溪頭小段182-13地號土│收件字號:91年板登字第244460號 ││ │地(權利範圍1/4 ) │登記日期:91年4 月22日 ││ │ │登記原因:設定 ││ │ │權利種類:抵押權 ││ │ │權利人:施慧珍 ││ │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50 萬元 ││ 2 │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清償日期:99年3 月1 日 ││ │溪頭小段501 建號即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施李秀合 ││ │牌號碼同區吳鳳路52巷│設定義務人:施李秀合 ││ │27號建物(權利範圍全│權利標的:所有權 ││ │部) │同段182-13地號土地設定權利範圍:1/4 ││ │ │同段501建號建物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158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