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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6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毛崑山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燕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56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64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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