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張紫能朱慧真毛崑山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淑晶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盧雪玉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於原審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板橋簡易庭分別以111年度板簡字第295號、111年度板救字第5號受理在案,且原審於民國111年4月29日以原告之訴顯無理由判決駁回,亦以裁定駁回上訴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原審並未命上訴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嗣上訴人對於111年4月29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9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合議庭於112年1月4日以111年度救字第236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確定在案。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合計2,775元,並經本院於112年9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2年9月12日合法送達,詎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第41-45頁),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上訴人雖未依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第一審判決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故維持原判決,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96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