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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琮欽

原告
黃俊溢
被告
辛桐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原告前於民國110年9月2日本院刑事庭110年度審訴字第84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之「準備程序」中,以「言詞」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事實及理由則援引該刑事案件全案證據資料。惟原告以「言詞」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非於刑事案件之「審判期日」所為,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95條第1項之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本院業於111年6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30日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向本院補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正本及繕本,且此裁定已於111年6月1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29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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