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84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佑昇
陳佑信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陳佑昇、陳佑信係兄弟,案外人吳敏儀係陳佑信之前女友,告訴人金宏儒則為吳敏儀之同事,陳佑信與吳敏儀於民國109年12月7日凌晨在被告2人共同之住處內發生爭執後,吳敏儀遂聯繫告訴人至樓下會合,陳佑信即揚言下樓後看到男生就打等語,告訴人於同日凌晨0時44分許抵達被告2人共同住處樓下之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後,與其等2人發生口角,被告2人遂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分別以徒手、丟擲安全帽等方式攻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臉及喉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共同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有明文。本件告訴人金宏儒告訴被告陳佑昇、陳佑信傷害案件,公訴意旨既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對被告2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為憑,依上說明,即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昭瑩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