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29號
- 原告
- 黃俊溢
- 被告
- 辛桐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原告前於民國110年9月2日本院刑事庭110年度審訴字第84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之「準備程序」中,以「言詞」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事實及理由則援引該刑事案件全案證據資料。惟原告以「言詞」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非於刑事案件之「審判期日」所為,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95條第1項之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本院業於111年6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30日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向本院補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正本及繕本,且此裁定已於111年6月1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