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張筱琪趙伯雄古秋菊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建智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凱傑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76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799元,共計新臺幣2萬9,37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則應依上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起訴或上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原起訴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經數次變更追加其訴之聲明,最後於111年2月15日變更為1,360萬4,103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1,768元,扣除上訴人於第一審繳納12萬7,192元,尚不足4,576元。又上訴人一審判決(即本院110年度板簡字第1906號判決)後,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再連帶給付369萬6,780元,嗣多次變更追加其訴之聲明,最後於於112年3月6日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連帶給付628萬1,087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4,906元,扣除上訴人於第二審已繳納之7萬107元,尚不足2萬4,799元。

三、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合計2萬9,375元(計算式:4,576元+2萬4799元=2萬9,375元),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52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