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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5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張筱琪古秋菊許品逸

再審聲請人 郭俊哲

再審相對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第二行及理由欄中「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6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5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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