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郭俊哲
再審相對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第二行及理由欄中「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6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6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