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89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趙伯雄

上訴人
張慶忠

王晨星

上列上訴人張慶忠、王晨星(下合稱上訴人等2人)因與被上訴人周嘉峻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優先承購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利益應以被上訴人周嘉峻得優先承買土地之價格即新臺幣(下同)326萬6,675元為據,自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萬0,0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2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89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