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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64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聲請人
藍偉華
相對人
成基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采婷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四日所為之一百零九年度司裁全字第四四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者,係指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權人原以應在外國強制執行為假扣押原因者,現已得於國內強制執行,或以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虞,現債務人已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等情形;又所謂「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又所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則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447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鈞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54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48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更一字第7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暨判決確定證明書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44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並據此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嗣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54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48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更一字第7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44號裁判確定。是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53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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