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8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重訴字第87號
- 上訴人
- 天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大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欣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 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6 月23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