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重訴字第87號上 訴 人 天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大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 人 欣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 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6 月23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