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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訴人
天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大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欣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 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6 月23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87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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