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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四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丙○○
相對人即債權人
甲○○即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八日所為之七十七年度全字第一二九五號假扣押裁定、及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九日所為之七十八年度全字第三十號假扣押裁定均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曾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以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二九號裁定命債權人於七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該項裁定已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於該案卷宗內可稽。

三、債務人以債權人並未於該期間內起訴,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經查屬實,應認債務人之聲請為正當。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 瑞 東

~B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四六○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20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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