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乙○○(重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上列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撤銷緊急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所為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五八號之緊急處分裁定,除附表一項目一、二、八、九、十五之外,其餘部分之限制處分應予撤銷。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所為九十二年度整字第一號之緊急處分裁定,除附表一項目一、二、八、九、十五之外,其餘部分之限制處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緊急處分目的乃在保持公司現狀,維護利害關係人之權益,避免公司利用處分期間從事不當行為,或利用重整作為延期償付債務之手段,為貫徹立法意旨,以利重整程序之進行,依公司法第295條前段規定,法院依同法第287條第1項第1款(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第2 款(公司業務之限制)、第5款(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及第6款(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所為之處分,不因重整失其效力。然法院准予重整前或後,就先前所為之處分遇有撤銷或變更之必要時,應如何處理,相關法律規定付諸厥如,但以緊急處分係在法院裁定公司重整前,為保全公司之財產現狀,性質上類似民事訴訟法之保全程序,故關於假扣押、假處分之規定,應可類推適用於裁定公司重整前之緊急處分。又「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法院裁定緊急處分後,如其原因消滅或其情事變更者,法院自可類推適用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津公司)因鈞院92年度整字第1 號公司重整事件聲請緊急處分,並經鈞院於民國92年7月3日以92 年度司字第158號裁定、93年2月2日以92 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所示之財產禁止處分在案,因該禁止處分期限係自裁定送達予登記機關、註冊機關或久津公司之日起3 個月以內限制處分,聲請人並未聲請延長期限。又本件重整案業經鈞院重整完成,並確定在案,除鈞院於98年2月12 日之民事裁定及同年月25日之民事更正裁定准部分撤銷登記外,仍有就附表所示之財產之限制處分登記尚未撤銷,惟已無保全之必要,懇請准予撤銷等語。 三、經查: ㈠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重整事件裁定前,本院因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餘現金嚴重不足,顯不足以支付負債等情,於92年7 月3 日以92年度司字第158 號及93年2 月2 日以92年度整字第1 號聲請,裁定禁止其為讓與、信託、出租、設定他項權利及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等行為。嗣後因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2月26日將其對久津公司之債權及從屬權利移轉予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鈞公司),茲為使聯鈞公司能順利辦理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利久津公司重整債權之清償,儘速完成重整程序之進行,故本院在詢問聲請人久津公司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中和稽徵所之意見後,於98年2 月12日裁定撤銷對如附表1 所示不動產中關於臺北縣中和市○○段49地號土地(即重測前永和段水尾小段0000 -0000地號,權利範圍2312/10000)及同段01119 、01120 、01121 、01132 、01133 、01134 建號建物(即重測前永和段水尾小段04347 、04348 、04349 、04360 、04361 、04362 建號,權利範圍全部);臺北縣中和市○○段676 地號土地(即重測前永和段芎蕉腳小段0000-0000 地號,權利範圍101/1000)及同段01237 、01246 、01255 、01263 建號建物(即重測前永和段芎蕉腳小段02248 、02257 、02266 、02274 建號,權利範圍全部);臺中市○○區○○段416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同段239-001 、239-002 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臺中市○○區○○段285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156)及同段1482、1483、1484、148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臺中市西屯區○○段323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203/100000 )及同段4353、4354、4355、4356、4357、4358、4359、4360、4361、4362、4363、4364、4365、4366、437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所為之緊急處分。 ㈡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8年4 月23日經本院准予重整在案,查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既已照重整計畫所載完成減資、增資發行新股及變更章程之重整工作,且久津公司經減資、增資後之股權結構尚稱健全,況久津公司今專注於食品飲料本業之經營,目前公司內部營運均嚴守內控制度,且隨時檢視營運本質,適時調整營運策略,有效整合企業資源,降低營運成本而提升獲利能力,並依據市場變化特性,開創具競爭力之優勢產品,已令久津公司營業額及獲利逐年成長,是以已無上該緊急處分以公司所餘現金不足,將影響其營運週轉等情,又無擔保債權部分業已全部清償,有擔保債權部分已有相當保障情形下,予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較多之可處分或設定負擔之資產,以增加其資金之運用,將有助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順利達成重整更生之目的,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當,依首開說明,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