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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四一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黃麟倫許月珍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四一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推事迴避,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前曾多次聲請法官鍾啟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駁回原告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之訴,但法官均未置理,且將於近日結案,其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法官迴避,其所舉之原因均與上述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不合,且聲請人所提聲請狀之影本二份,或係請求裁定駁回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之起訴或請求停止訴訟程序,均無法資為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認定,此外,聲請人亦未再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法官迴避,於法即有未合,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許月珍

法 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四一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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