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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68號

請求清算展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68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谷鄉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7年5 月1 日起展延至民國97年11月1 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谷鄉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自96年12月1 日就任為谷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奉鈞院准予備查在案,因該公司清算期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而不能在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公司法上揭規定聲請展期等語。

三、本件經該聲請人所提事證及本院調卷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68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清算展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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