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6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68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谷鄉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7年5 月1 日起展延至民國97年11月1 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谷鄉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自96年12月1 日就任為谷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奉鈞院准予備查在案,因該公司清算期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而不能在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公司法上揭規定聲請展期等語。
三、本件經該聲請人所提事證及本院調卷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