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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16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16號

原告
林恒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伸揚興業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且其客觀利益無從衡量,應屬不能核定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318號、97年度抗字第2113號裁定可資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16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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