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92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麗玲連士綱朱耀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292號

上訴人
西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燕雪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勛律師
被上訴人
陳俊弘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本院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08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並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請求就假執行部分先為辯論及裁判,本院於99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所命給付,如上訴人以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且為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55條、第463條、第39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並依職權准予假執行。上訴人唯恐被上訴人依原審判決聲請假執行後,上訴人將遭受無可回復之損害,為此爰依法聲請先就假執行之部分為辯論及裁判等語。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上訴人則以:本件被上訴人尚未聲請假執行,對上訴人聲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部分,並無意見。

四、經查,原審已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765,768元及遲延利息,因本事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因建築物定期租賃涉訟,而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依法並無違誤。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其上訴聲明請求先就原審敗訴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從而,上訴人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55條規定,聲請先就假執行之部分為辯論及裁判,並聲明願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於法尚屬有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上訴人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55條、第463條、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92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