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8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87號
- 原告
- 林傳凱
- 原告
- 特別代理人 楊美信
- 訴訟代理人
- 梁淑華律師
- 被告
- 賴俊霖
- 被告
- 賴品伶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志成律師
張錦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0年4月22日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除機車報廢之損害新台幣(下同)1萬5,000元外之其他損害賠償請求係在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原告並不須負擔裁判費用,另機車報廢之損害1萬5,000元部分,並經本院判決原告勝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原告亦不須負擔裁判費用,本院判決主文第3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賴俊霖負擔百分之22,餘由原告負擔」,對照判決前後內容,顯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爰聲請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院判決係按原告最終請求金額,依被告賴俊霖與原告敗訴金額之比例,而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並無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原告雖主張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無庸負擔訴訟費用云云,惟此乃本院判決是否適法正確之問題,原告應循上訴程序以為救濟,原告聲請更正錯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