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三九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三九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毐偵字第二五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證據欄㈡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
㈠被告之自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零點伍公克。
(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之證明書各壹份在卷可稽。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