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七六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七六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六四四號、九十年毒偵字第三四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參小包(淨重貳點貳公克)、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拾陸點陸公克)、安非他命壹瓶(毛重參公克)及安非他命吸食器壹個、玻璃球壹個、磅秤壹臺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