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三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三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七七一、七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之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